作者: 李荻律师
在美国,商标异议(Opposition)以及撤销(Cancellation)是两个不同的商标争议程序,由异议人或撤销人(下统称 “原告”)提出,统一受美国商标审判及上诉委员会Trial and Appeal Board(简称“TTAB”)管辖。异议程序(Opposition)是针对正在申请中的新商标所提起的程序。原告需要在不晚于该争议商标公示期后的30天内提出异议、启动异议程序。若因特殊事由无法在此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,则需向TTAB申请延期,否则提出异议的权利将自动灭失。注册撤销程序(Cancellation)则是针对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提起的程序,可提出的时间相对更灵活,但一般情况下原告需在争议商标注册5年内提出撤销,以避免争议商标的无可争辩性(incontestability)对撤销带来的局限性。除此之外,注册在副簿(supplemental register)的商标没有公示期,无法被异议,所以原告只能等此商标完成注册后提出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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